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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小逻辑》主要包括“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四部分。黑格尔把“存在论”中的质、量、度作为论证的事实基础;把“概念论”中的绝对理念作为论证的最终结果,其基本思路就是探讨由这两者形成的思维(理念)和存在(现实)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断言,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个著名的论断曾被人们像格言警句一样引用。不过,黑格尔讲这句话时,他的“现实的”一词并不是指经验主义者所要指的意思。他强调,经验主义者只会在有限的经验范畴内打转转,所以,凡是经验主义者所讲的“现实”。在他看来都是不合理的。只有超越了有限的现实,把眼光抬高到整体的高度,现实才会变得合理。 黑格尔处处要体现他的体系的包罗万象性,所以他的概念都有全体化和绝对化的特点。比如,“存在”就是复杂万状的,无所不包的;而所谓的“理念”更是一绝对的统一体。 《小逻辑》最突出地讨论了“理念”问题,依黑格尔的意见,“理念”是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绝对统一。黑格尔将其确切定义为“自在自为理念”,即“绝对理念”。他的这个概念可以溯源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早在两千年以前,柏拉图就把“善的理念”作为最高范畴,他认为即使是神也要遵循理念的模式创造世界。而其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形式的理念就是纯思想或思维着自身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把它看成具有神性的东西。不过,经过对中世纪神学体系的反动,即文艺复兴思潮以后,到了19世纪的黑格尔,就用他鲜明的绝对化哲学思维把理念“武装”了起来,使西方的理念论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黑格尔又用辩证法贯穿了《小逻辑》全书。从形式上看,书中4篇正文每篇3章的结构,正是按照逻辑学上著名的“三一律”来安排的。这种结构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正一反一合的主要特征。 黑格尔的辩证法并非来源于凭空捏造,他在概括近代哲学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逻辑思维的三个进程:知性,坚持事物是非此即彼的,完全对立的。辩证理性,打破事物对立的界限,承认相互转化的可能;思辨理性,在对立事物的相互转化中达到认识的统一。所以,没有任何事物是完全假的,而我们能够认识的任何事物也不是完全真的,真假只是绝对全体的两个方面。黑格尔认为,要达到他的绝对统一目标,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方式是唯一的途径。可以说,把辩证法引入到哲学领域,是《小逻辑》这部书最突出的特色和成就。而由正题过渡到反题、再过渡到合题的辩证方式,无疑成为了构成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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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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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柏林大学开讲辞 导言(§1—18)〔概论哲学的性质〕
第一部 逻辑学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19—83) A. 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形而上学(§ 26—36) B. 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二态度(§37—60) i. 经验土义(§37) ii. 判判哲学(§40) C. 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三态度(§61—78) 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61—78) 逻辑学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部门划分(§79—83)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84—111) A. 质(Die Qualität)(§86—98) (a)存在(Sein)(§86) (b)定在(Dasein) (§89) (c)自为存在(Fürsichsein)(§96) B. 量(Die Quantität)(§99-106) (a)纯量(Reine Quantität)(§99) (b)定量(Quantum) (§101) (c)程度(Grad)(§103) C. 尺度(Das Maß)(107—111) 第二篇 本质论(Die Lehre vom Wesen)(§112—159) A. 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Das Wesen als Grund der Existenz)(§112—130) (a)纯反思规定(Die reine Reflexionsbestimmungen)(§115) ( 1 )同一(Identität)(§115) ( 2 )差别(Der Unterschied)(§116) ( 3 )根据(Grund)(§121) (b)实在(Die Existenz)(§123) (c)物(Das Ding)(§125) B.现象 (Die Erscheinung)(§131—141) (a)现象界(Die Welt der Erscheinung)(§132) (b)内容与形式(Inhalt und Form)(§133) (c)关系(Das Verhältnis) (§135) C.现实(Die Wirklichkeit)(§142—159) (a)实体关系(Das Substantialitäts-Verhältnis)(§150) (b)因果关系(Das Kausalitäts-Verhältnis)(§153) (c)相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155) 第三篇 概念论(Die Lehre Vom Begriff)(§160—244) A. 主观概念(Der Subjektive Begriff)(§163—193) (a)概念本身(Der Begriff als Solcher)(§163) (b)判断(Das Urteil)(§166) ( 1 )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172) ( 2 )反思的判断(Das Reflexions-Urteil)(§174) ( 3 )必然的判断(Urteil der Notwendigkeit)(§177) ( 4 )概念的判断(Das Urteil des Begriffs)(§178) (c)推论(Der Schluss)(§181) ( 1 )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183) ( 2 )反思的推论(Reflexions-Schluss)(§190) ( 3 )必然的推论(Schluss der Notwendigkeit)(§191) B. 客体(Das Objekt)(§194—212) (a)机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b)化学性(Der Chemismus)(§200) (c)目的性(Die Teleologie)(§204) C.理念(Das Idee)(§213—244) (a)生命(Das Ieben)(§216) (b)认识(Das erkennen)(§223) (c)绝对理念(Die absolute Idee)(§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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