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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作者:
译者:
开本:
ISBN:75036554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7-01
装帧:
书夫曼编号:857658
原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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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介绍:
本书是一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一定范围的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各种科学现象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因此,不可能将所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应当限于在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对于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决定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决定已确定的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的鉴定事项,其含义是,对于依法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只有法律才可以作出另外?墓娑ā>荽耍龆ü娑ǎ源邮路ㄒ嚼嗉ā⑽镏だ嗉ā⑸褡柿霞ǎ约案菟咚闲枰晒裨核痉ㄐ姓棵派套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窦觳煸喝范ǖ氖敌械羌枪芾淼募ㄊ孪畹募ㄈ牒图ɑ梗敌械羌枪芾碇贫取7啥陨鲜龉娑ㄊ孪畹募ㄈ撕图ɑ沟墓芾砹碛泄娑ǖ模悠涔娑ā8荼揪龆ǎ杂谏昵氪邮滤痉ㄒ滴竦母鋈恕⒎ㄈ牖蛘咂渌橹墒〖度嗣裾痉ㄐ姓棵派蠛耍苑咸跫挠枰缘羌牵嗳爰ㄈ牒图ɑ姑岵⒐妗?
2.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入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鉴定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因此,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根据决定的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同时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
3.调整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目前,公检法机关内部均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也设立了一些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中有些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成为变相的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法院设立鉴定机构,容易导致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以后也不宜自己设立具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因此,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4.规定鉴定入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伞⒎ü妫袷刂耙档赖潞椭匆导吐桑鹬乜蒲В袷丶际醪僮鞴娣丁M保ㄈ擞Φ痹谝桓黾ɑ怪写邮滤痉ㄒ滴瘢伤诘募ɑ雇骋唤邮芪校诿嶙⒚鞯囊滴穹段诖邮滤痉ㄒ滴瘛K痉ㄊ敌屑ㄈ烁涸鹬贫取<ㄈ擞Φ倍懒⒔屑ǎ约ㄒ饧涸鸩⒃诩ㄊ樯锨┟蛘吒钦隆R桓黾ㄊ孪畹氖黾ㄈ胗胁煌饧模ㄈ擞屑岢肿约阂饧娜ɡ圆煌饧Φ痹诩ㄊ橹凶⒚鳌T谒咚现校笔氯硕约ㄒ饧幸煲榈模嗣穹ㄔ阂婪ㄍㄖㄈ擞Φ背鐾プ髦ぃ卮鸱ㄍズ偷笔氯硕运痉ㄌ岢龅奈侍猓镏ㄍプ既凡槊飨喙厥率怠>龆ɑ构娑思ㄈ撕图ɑ沟姆稍鹑危杭ㄈ嘶蛘呒ɑ褂形シ幢揪龆ü娑ㄐ形模墒〖度嗣裾痉ㄐ姓棵庞枰跃妫鹆罡恼R蜓现夭桓涸鹑胃笔氯撕戏ㄈㄒ嬖斐芍卮笏鹗У模惶峁┬榧僦っ魑募蛘卟扇∑渌壅┦侄危〉羌堑模痪嗣穹ㄔ阂婪ㄍㄖ芫鐾プ髦さ模换蛘哂蟹伞⑿姓ü婀娑ǖ钠渌シㄇ樾蔚模墒〖度嗣裾痉ㄐ姓棵鸥柰V勾邮滤痉ㄒ滴?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确定适当的施行时间,为准确、稳妥实施本决定做好准备决定制定之前,我国没有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也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为了实施这一决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决定施行前,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现在已有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也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提高专业技能,改善技术设备,为按照本决定进行登记做好准备,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决定通过后并不立即施行,而是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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