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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新订一版》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新订一版
编号: PT1044935
作者:邱聪智
译者:
开本:16开
ISBN:730004375
出版社:人民大学
出版日期:2003-10-1
装帧:
书夫曼编号:2097764
原价: 35
普通会员:32.73  一星会员:31.75
二星会员:31.09  三星会员:30.44

内容简介
本书在旧版基础上适当补正,变动幅度极大,不少课题几与全面改写无异,乃以新订称之;并因经此补订,其篇幅较大,爰分上下二册出版;上册主要包括债之发生及债之标的。本书体例,固大体维持旧版风貌,但与旧版风格仍颇有不同。
邱聪智,1946年9月19日生子台湾省嘉义县。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学系主任、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法官、律师。主要著作有:《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合著)。《民法债编通则》、《债法各论》。

本书在旧版基础上适当补正,变动幅度极大,不少课题几与全面改写无异,乃以新订称之;并因经此补订,其篇幅较大,爰分上下二册出版;上册主要包括债之发生及债之标的。本书体例,固大体维持旧版风貌,但与旧版风格仍颇有不同。其中,应特别提出说明者有四:(1)从方法论之反省,加强债总重大争议问题之评论意涵;(2)严谨法律解释之脉络探索及体系构成;(3)法学方法,特别是目的论解释与类推适用之推敲酌量及妥慎援用;(4)对“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正成果之仔细省察及具体检讨。希望以此四者,协助读者逐渐进窥债法殿堂。对于“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正条文,本书批评颇多,诚愿以一愚浅见,公诸于世,或可助益债法体制之精确完美于万一而己。然而,驽钝浅陋如愚,主观偏失误漏,多所难免。敬祈海内先进、师友贤达,谅解之余,仍愿多赐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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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四章 债之效力
第一节 总说
一、债之效力之意义
二、债之效力之内容
第二节 债务之履行
一、债务履行之补充
二、债务履行与责任标准
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
一、债务不履行之意义及类型
二、债务不履行之效力
三、相关问题之探讨
四、受领迟延
第四节 债权之保全
一、债权之保全之意义
二、债权人之代位权
三、债权人之撤销权
第五节 契约之效力
一、总说
二、契约之标的不能
三、定型化契约
四、契约之确保
五、契约之解除及终止
六、双务契约之效力
七、涉化契约
八、不为给坟之再构成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可分之债
第三节 连带之债
第四节 不同分之债
第六章 债之移转
第一节 债之移转与债之变更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七章 债之消灭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免降
第六节 混词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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